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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民初1277号

吕广德与王忠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广德,王忠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民初1277号原告吕广德,男,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被告王忠元,男,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

原告吕广德诉被告王忠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吴小林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广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忠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广德诉称:被告承接长冈中心小学食堂水电工程项目,请原告安装水、电,材料及工资由原告垫付。2015年9月1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资、材料款共计17609元,被告承诺在2016年2月7日以前付清。之后,被告未付分文给原告,原告只有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60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2016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水、电安装工资及材料费17609元,约定在2016年2月7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王忠元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2014年11月份,被告雇请原告在其承包的长冈中心小学食堂工地进行安装水、电工作。2016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材料款共计17609元,约定在2016年2月7日以前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兹欠到吕广德长冈中心小学水电安装材料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零玖元整,将于2016年2月7日前付清。欠款人:王忠元2016年1月22日。”。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安装水、电,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安装工作量,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用,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和材料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忠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吕广德工资、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7609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吕广德已预交,由被告王忠元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吴小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