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498号
申请执行人:莫海峰,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长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创意中心A座12B-074号。法定代表人张耀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莫海峰与天津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17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林
审判员 高 瑞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庞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