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567号原告青岛市誉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迟铭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国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唐健,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市誉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市誉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市誉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9元,减半收取2924.5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方栋
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
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燕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