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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365号

袁道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道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365号

原告:袁道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祥,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明。

被告:明光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道松诉被告李明、明光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道松于2016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道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道松撤回对被告李明、明光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道松负担。

审判员  李德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雅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