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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235号之一

王正海与合江县途顺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海,合江县途顺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正海,男,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农民,住赤水市石堡乡。被执行人合江县途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白米镇转龙湾村委会办公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58422113-X。法定代表人向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3月08日立案受理王正海申请恢复执行合江县途顺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合江县途顺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江县途顺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826.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明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