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异6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建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况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47号。法定代表人陈庆宏,该局局长。执行担保人游克朝,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白青乡招康村康垄43号。本院依据(2009)茅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偿付十堰建昊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074258.12元,支付违约金48277元。案件受理费14468元,由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负担。)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建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未履行(2009)茅执字第1064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担保人游克朝于2009年8月21日书面为被执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对申请执行人十堰建昊工贸有限公司所负(2009)茅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务提供执行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十堰建昊工贸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执行担保人游克朝的财产进行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海清
审判员 陈丹萍
审判员 陈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