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何爱文,男性,1946年8月10日出生,69岁,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执行人李远珍,女性,1953年11月25日出生,62岁,汉族,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莫斌,男性,1988年11月3日出生,27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莫德均,男性,1963年11月13日出生,52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能群,女性,1966年4月20日出生,50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5)江阳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案款30231元及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案件保全费1971元,申请执行费383元,合计325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莫斌、莫德均、张能群银行存款人民币325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斌、莫德均、张能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莫斌、莫德均、张能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