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3439号原告张守信,个体户。被告许栋,项目经理。
原告张守信诉被告许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守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守信诉称,2012年被告在官塘小区建房,从原告处购买木方模板,后偿还部分货款。2013年10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1份欠条给原告,尚欠货款150000元。后被告还款10000元,余款1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许栋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栋因建房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木方模板。2013年10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许栋出具1份欠条给原告,欠到原告木方款150000元。后被告还款1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2016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6个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许栋在原告处购买木方模板,应对拖欠的货款承担给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的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栋给付原告张守信木方模板款14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代理
审判员 朱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方洁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