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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86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刘波、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刘波,卢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卢军。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审结,该案(2015)青金商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波、卢军名下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37栋2903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进一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金商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