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270号申请人李×1,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人李×2,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人李×3,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1、李×2、李×3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李保清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1、李×2、李×3因继承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5月31日自愿达成城北民调字(2016)07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李×3同意将孙秀英与李李×4两人名下共有房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李×小区×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68.0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京房权证昌私移共字第×号)的房产由李×1、李×2继承,李×3放弃继承。2016年5月31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上述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1、李×2、李×3于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6)07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上述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保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