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李朝海,男,生于1975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敬玉芳,女,生于1977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何伟,男,生于1973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朝海、敬玉芳与被执行人何伟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何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何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何伟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执字第7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华林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