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周英俊,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居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费用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 判 长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贺志安
人民陪审员 张宁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新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