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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62号

冯某与居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冯某,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周英俊,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居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费用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 判 长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贺志安

人民陪审员  张宁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新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