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283号原告高维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邓尚文,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邓建平,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军与被告张忠、邓尚文、邓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维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仓
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
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