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185号原告涂凌波,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莉,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徐飞远,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凌波诉被告徐飞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凌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凌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涂凌波负担。
审判员 郑建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