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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1185号

涂凌波与徐飞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凌波,徐飞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185号原告涂凌波,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莉,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徐飞远,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凌波诉被告徐飞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凌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凌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涂凌波负担。

审判员  郑建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