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7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无固定职业。上诉人尹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渝0106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尹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2016年5月19日两次向尹某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尹某于当日收到通知书后,至2016年6月2日,仍未交纳该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泽
代理
审判员 李 娅
代理
审判员 陈义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