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80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宇。被执行人陈文达。申请执行人张洪宇与被执行人陈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被执行陈文达于2015年12月1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洪宇借款本金84.71万元及利息(其中5.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11.4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27.28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31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9.53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受理费61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53236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853236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玉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