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11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410号。法定代表人龙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祖佳,该行员工,住。被告吕桂森,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莫春霞,女,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吴良枢,男,1966年10月2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吴安悦,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诉被告吕桂森、莫春霞、吴良枢、吴安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黎红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