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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549号

张友兰与张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兰,张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549号

原告:张友兰,女,194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朋,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皖1323财保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张朋驾驶解静所有的号轿车一辆,现因张朋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朋驾驶解静所有的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盛怀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耿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