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549号
原告:张友兰,女,194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朋,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皖1323财保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张朋驾驶解静所有的号轿车一辆,现因张朋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朋驾驶解静所有的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盛怀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耿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