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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1172号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与李泽碧,邱达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李泽碧,邱达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1172号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92401230P。代表人李道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应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泽碧,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邱达奎,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分公司)诉被告李泽碧、邱达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五分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五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泽碧、邱达奎的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甘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