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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财保23号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明林、何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明林,何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91财保23号申请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保忠,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赵明林。被申请人何红霞。申请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明林、何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赵明林、何红霞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赵明林、何红霞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徐州经济开发区广德路东侧、驮蓝山路北侧的土地(徐土国用(2012)第13638号),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抵押、转移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姜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