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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347号

董建光与刘贵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建光,刘贵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347号原告董建光,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刘贵恩,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光诉被告刘贵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建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溢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