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347号原告董建光,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刘贵恩,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光诉被告刘贵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建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溢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