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李洋,男,1987年10月生,住建水县。被执行人普家伟,男,1982年10月生,住建水县。被执行人王艺涵,女,1980年2月生,住建水县。被执行人普如志,男,1956年10月生,住建水县。本院在执行李洋与普家伟、王艺涵、普如志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6820.00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24000.00元,被执行人的住房已被查封,但现无法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普家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余款¥2328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江 辉
审判员 宁 仲 功
审判员 许正华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海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