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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821号

王玥明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玥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821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deGroot,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平,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静,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75号。法定代表人叶博睿,营运总监。委托代理人赵国平,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静,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王玥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

审判员  阎晋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春亮速录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