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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2392号之一

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蒋立华、明新国、蔡连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蒋立华,明新国,蔡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392号之一原告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兴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郭光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连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立华,男,汉族。被告明新国,男,汉族。被告蔡连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蒋立华、明新国、蔡连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和××××房产三处,蒋立华名下位于广饶县××××小区××××(房产证号:××××)房产一处,蒋立华名下位于广饶县开发区××××小区B段(房产证号:××××)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过户、赠予、毁损等,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