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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863号

郭忠甫与周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忠甫,周淼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63号

申请执行人:郭忠甫。

被执行人:周淼。郭忠甫与周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西米民初字第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忠甫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周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忠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忠甫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米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一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亚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