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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423号

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2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3714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的存款25800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