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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113号

广西钦州农垦钦江农场与钟超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钦州农垦钦江农场,钟超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农垦钦江农场。法定代表人廖新福,场长。被执行人钟超义,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广西钦州农垦钦江农场与钟超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超义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钦州农垦钦江农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