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719号
原告:杨某甲,农民。
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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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719号
原告:杨某甲,农民。
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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