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李东荣,男,1948年5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被执行人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委会车路边村民小组。负责人马贵华,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恢15号李东荣申请执行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委会车路边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836.00元(含申请执行费7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