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82号原告王业荣,退休医生。被告徐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国际会展中心二层237号。法定代表人郝苏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荣诉被告徐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荣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业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业荣。
代理
审判员 李 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