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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异59号

上海金威物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宏范,上海金威物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异5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邱宏范,男,192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威海路XXX弄XXX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自勇。本院(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389号上海金威物业有限公司诉邱宏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异议人邱宏范于2016年5月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多处与事实不符。法院执行通知书对原告无事实根据的所谓证据予以采信,缺乏公平、公正。为此异议人提出异议,以证明异议人当时私房是被非法接管,不承认与申请执行人有租赁关系。异议人有永久地上权的证据。异议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市房管局对公民应受法律保护的私房进行侵犯。请求依法撤销法院(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本院(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389号上海金威物业有限公司诉邱宏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异议人邱宏范于2016年5月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上述事实由异议人提供的材料、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的执行行为合法。现异议人针对执行依据,即民事判决书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执行异议的审理范围。异议人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邱宏范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邵坚烈

审判员  赵 敏

审判员  张 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琛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