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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兰三明,兰强,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林报捷,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林承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丁亚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兰三明。被执行人兰强,男,汉族,1981年12月生。被执行人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0666019J,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645号闽南邨贵宾楼5楼。法定代表人,黄文煌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报捷,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兰三明。被执行人林承台,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生。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兰三明、兰强、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林报捷、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林承台典当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苏010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裕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刘亦峰执行员  吕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松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