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427号
原告:安徽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盛家口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张开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盛维招,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维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大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安徽大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宗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