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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2234号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23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49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53年3月5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农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房屋俩间及走廊及对应院落与4.8亩土地,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又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农执字第8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春光

审判员  何 妍

审判员  陈友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