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138号
原告:尤某,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代理人:王怀利,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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