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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138号

尤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尤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138号

原告:尤某,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代理人:王怀利,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