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蔡成,男,1966年12月15日生,住吉林省伊通。
被执行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工业三区A-1-6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成与被执行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吉高劳人仲(2016)吉36号劳动争议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履行。后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成工资款175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