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183号
原告:欧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二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