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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183号

欧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欧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183号

原告:欧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二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