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030号原告王丹,女,汉族,1985年2月19日生,住安阳市开发区,被告马超,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贾健,女,汉族,1982年11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诉被告马超、贾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超、贾健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银杏街道办事处文昌大道建业森林半岛1号楼东单元3层05号(所有权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00××39号)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为该财产保全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王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马超、贾健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银杏街道办事处文昌大道建业森林半岛1号楼东单元3层05号(所有权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00××39号)房产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牛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原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