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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353号

张武俊与王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武俊,王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353号

原告:张武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王建东,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俊诉被告王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张武俊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友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