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353号
原告:张武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王建东,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俊诉被告王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张武俊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友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