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166号
原告:路致光。
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致光诉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致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路致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兰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