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1039号原告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谭赵村。法定代表人付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泽俊,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鸿泽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谭赵村。法定代表人黄国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诚,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鸿泽杆塔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鸿泽杆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2元,由原告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文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