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黄定关,农民,。申请执行人黄秀兰,农民。被执行人李英偕,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桂10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黄定关、黄秀兰与被执行人李英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被执行人思想动员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据此,该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128号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