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3执148号

李康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康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148号被执行人李康勇,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隆安县。被执行人李康勇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3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系统、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3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胜旭

审判员  黄日强

审判员  黄远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