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148号被执行人李康勇,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隆安县。被执行人李康勇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3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系统、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3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胜旭
审判员 黄日强
审判员 黄远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