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291号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9244-0。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谭克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开发区天吉大厦3楼A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891896-4。法定代表人李四清。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5)01-3109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为原职工李代忠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5)01-3109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审 判 长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中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