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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1291号

0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291号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9244-0。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谭克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开发区天吉大厦3楼A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891896-4。法定代表人李四清。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5)01-3109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为原职工李代忠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5)01-3109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审 判 长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中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