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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4934号

黎舒利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49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黎舒利,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4934号

原告:黎舒利,住湖南省。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依丰、李庆山,均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何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舒利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舒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舒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舒利负担。

审判员  黄超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