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4934号
原告:黎舒利,住湖南省。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依丰、李庆山,均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何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舒利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舒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舒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舒利负担。
审判员 黄超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