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599号原告陆某某。法定代理人孙亚楠。被告杨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杨爱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玉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