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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3599号

陆某某与杨爱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陆某某,杨爱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599号原告陆某某。法定代理人孙亚楠。被告杨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杨爱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玉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