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145号
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贾守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守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