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徐俊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伟与被上诉人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阮东,被上诉人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陈 芹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