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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404号之一

鲁云峰与杨大平、章良英、马鞍山市科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云峰,杨大平,章良英,马鞍山市科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云峰,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杨大平,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章良英,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科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大平、章良英名下坐落于芜湖市越秀路银湖春天别墅小区*号*-***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鲍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