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道富。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乐鸣,系廖道富之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昊。
委托代理人:彭如安,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廖道富、蒋乐鸣因与被上诉人林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廖道富、蒋乐鸣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0871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现上诉人廖道富、蒋乐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道富、蒋乐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王怡然
代理
审判员 董孙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李 琛 来源:百度搜索“”